在上一章,我們約略探討過不同的神學派別對罪的不同定義,包括:社會的不公義、不真實的存在、甚至是身體患病等;但福音派神學家認為,據聖經的啟示,罪最根本的意思,是指生命的狀態違背了神的旨意,包括了在行動、心思及態度上,其後果引至神與人的溝通遭到破壞,以致我們的處境與身分都與神隔離。古德恩(Wayne Grudem, 1948–)認為罪「就是沒有在行為、心態或本性上順從神的道德律」。4常聽到一個這樣的問題:神既然是美善的,為何祂要『創造』罪惡呢?」問這個問題的人,雖然也包括不少的基督徒,但對不起,這是一個錯誤的問題,因為罪並不是一件被造的「東西」,它不是「被造之物」,而是存在物與神之間的一種「狀態」,正如喜怒哀樂般,並不是神直接創造的「東西」,而是被造之物生存的狀態。在這個基礎上,我們再從聖經看在罪的影響下,世人生命如何受着各方面的破壞。 罪可以指一些道德上的過錯,這方面基督徒與非基督徒的看法非常接近,就如:偷竊、姦淫、作假見證、傷害別人等,但聖經中對罪的描繪遠遠超乎這些「罪行」(sinful actions),因為它將貪心、心中的淫念、不完全誠實、惱恨人等沒有外在行動的內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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